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367,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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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金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貳佰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金雯因涉嫌意圖販賣持有猥褻色情光碟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9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色情光碟片 200片,係被告所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235條第1 、2 項規定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53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金雯所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9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色情光碟200 片(保管字號:100 年度安字第08600 號),其內確有裸露男女生殖器官、男女性交、口交過程等內容,有扣案影音光碟片翻拍照片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0至25頁),堪認該等光碟之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

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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