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37,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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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仙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仙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仙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仙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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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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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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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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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4 月26│民國100 年6 月15│民國100 年7 月5 │民國100 年7 月7 │
│          │日晚間6 時許    │日凌晨某時      │日凌晨3 、4 時許│日下午3 時5分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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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偵│
│及案號    │偵字第2244、3198│偵字第2244、3198│偵字第2244、3198│字第18560 號    │
│          │、3423號        │、3423號        │、342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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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  │
│ 實 │    │1795號          │1795號          │1795號          │833 號          │
│ 審 ├──┼────────┼────────┼────────┼────────┤
│    │日期│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0 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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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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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  │
│    │    │1795號          │1795號          │1795號          │833 號          │
│    ├──┼────────┼────────┼────────┼────────┤
│ 定 │日期│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0 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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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一至三之罪,曾經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7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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