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詩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7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詩綺前涉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偵字第71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編號A :純質淨重約7.71公克;
編號B :純質淨重約0.13公克;
編號C 、D :共純質淨重約1.87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下稱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上開扣案物品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書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毒 品│鑑定結果 │查獲時、地 │
├──┼───┼─────────────┼───────┤
│ 一 │第二級│編號A :褐色晶體,驗前毛重│為警於100 年2 │
│ │毒品甲│8.8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37│月18日晚上11時│
│ │基安非│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20分許,在桃園│
│ │他命4 │,餘8.37公克。純度約91% ,│縣中壢市○○路│
│ │包 │驗前純質淨重約7.71 公 克。│16號(福隆旅館│
│ │ │編號B :黃褐色潮濕物,驗前│216 號房)查扣│
│ │ │毛重0.4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0.24公克】,取0.06 公 克鑑│ │
│ │ │定用罄,餘0.11公克。純度約│ │
│ │ │80% ,驗前純質淨重約0.13公│ │
│ │ │克。 │ │
│ │ │編號C 、D :白色晶體,驗前│ │
│ │ │總毛重2.54公克【包裝塑膠袋│ │
│ │ │重0.48公克】,共取0.14公克│ │
│ │ │鑑定用罄,總餘1.92公克。隨│ │
│ │ │機抽取編號C測得純度約91%,│ │
│ │ │推估編號C、D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1.87公克。 │ │
│ │ │上開編號A 、B 、C 、D ,均│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 │
│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 │
│ │ │3 月29日刑鑑字第1000025275│ │
│ │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 │
│ │ │字第7117號卷第61至62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