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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義得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得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得因搶奪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搶奪等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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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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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搶奪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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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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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終了日期│99年10月17日 │99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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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26871號 │第130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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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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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1844│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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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2日 │100年9月22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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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1844│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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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99年12月6日 │100 年10 月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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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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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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