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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宗輝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輝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劉宗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1 次延長羈押。
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各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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