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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水元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水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水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罪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10月確定,被告並於民國99年11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11月1日入監執行,業於100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0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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