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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兆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兆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兆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0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1 年8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5 年7 月),於民國97年1 月3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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