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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健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724 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健源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第二級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00 年1 月29日19時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同日18時前),在不詳地點,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警於同日1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58 號賓士旅館內查獲,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 公克)。
因被告上開犯行與其另案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21日所為99年度毒聲字第4530號裁定為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被告經該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100 年3 月28日釋放出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同月2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100 年4 月21日以被告前揭犯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予以行政簽結一節,有不起訴處分書、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0921公克,保管字號:100 年度安保管字第504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661 號偵查卷第6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1 紙,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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