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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曉燕
受 刑 人 龔高義
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曉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曉燕因受刑人龔高義犯搶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詎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龔高義於具保人劉曉燕具保後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收受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傳票回證、拘票、職務報告書可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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