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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忠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7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8 、9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附表編號1 、2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減刑;
而其所犯其餘各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故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減刑後與附表編號2 、7定應執行刑;
附表編號3 至6 、8 、9 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㈠聲請人固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惟聲請人前已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業於96年8 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屬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聲請人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7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3至6 、8 、9 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編號1 、2 、7 所示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就附表編號3 至6 、8 、9 所示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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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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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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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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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4年11月25日 │94年9 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99年6月14日 │
│ │ │載為94年7 月8 日)至95年3 │ │
│ │ │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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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567號 │度偵字第18287 號等 │度速偵字第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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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63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 │99年度壢簡141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6 月13日 │95年8月31日 │99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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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63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 │99年度壢簡141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8月8日 │95年8月31日 │99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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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符減刑條件 │不符減刑條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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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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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 │ 月確定。 │
│ │2、編號1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並與編號2 │
│ │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
│ │3、編號3 至6 所示4 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 │
│ │ 定。 │
│ │4、編號7 至9 所示3 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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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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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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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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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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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5 月5 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4140 號 │度毒偵字第2903號 │度毒偵字第29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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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8 月31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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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9月27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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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減刑條件 │不符減刑條件 │不符減刑條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徒刑7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320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2 月21日、95年3 月27日│99年3月29日 │99年4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4125號等 │度偵字第24125號等 │度偵字第24125號等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年10 月31日 │100年10 月31日 │100年10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26日 │100年11月26日 │100年11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符減刑條件 │不符減刑條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業經判決減刑 │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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