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桂欣婕
李羿妏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桂念南
李林金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被 告 林松霖
沅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 年度交訴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桂欣婕、李羿妏、桂念南、李林金花於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80號被告林松霖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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