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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錦富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3年8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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