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訴,195,20140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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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貴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730 、22771 、23211 、23807 號,移送併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330、6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貴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貴明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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