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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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