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侵附民,37,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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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廖○○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8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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