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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 號
原 告 李謝怡浿
李祚棟
李宏憲
李韻琦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曹俊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9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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