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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理吉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33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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