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附民原告 李琨穆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附民被告 俞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2年度訴字第9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