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原易,27,2014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玉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13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原壢簡字第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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