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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國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林清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777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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