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訴,520,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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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黃金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11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3 年6 月26日份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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