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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建雄
選任辯護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三、論罪科刑欄倒數第3 行「新臺幣15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三、論罪科刑欄倒數第3 行「新臺幣15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元」,始與主文欄相符,此係於事實理由中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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