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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施龍達
被 告 高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827 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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