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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豪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志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葉雲祥、田正倫、祝偉瀚、陳鴻甯、陳怡妏之證述,並有卷附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現場照片、欣葦運通有限公司送貨單、內政部警政署毒品鑑定書及扣案愷他命及行動電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而前開罪名乃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扣案之毒品數量復高達195 公斤,且本案尚有共犯簡字文、簡志裕尚未到案,被告亦未否認認識同案在逃共犯,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及串證之高度可能,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情形,並於權衡比例原則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3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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