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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孟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孟川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孟川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且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相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居住地又為旅館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因被告無法提供相當之擔保金確保日後之審理,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3 年8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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