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簡上,318,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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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盛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9 日
103 年度桃簡字第960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413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盛泉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50分為警查獲前之不詳時間,提供桃園縣桃園市○○路0 號之住處,供不特定賭客下注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場所,其賭博方式為賭客自「香港六合彩」所開獎號碼,任選號碼下注,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若賭客簽注號碼與當期號碼有2 號碼、3 號碼、4 號碼相同者為「二星」、「三星」、「四星」,依序可得5,600 元、5 萬6,000 元、68萬元之金額,如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被告所有,被告即以此方式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財物。
嗣於103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據報前往上址查緝,並經被告同意搜索,在上址扣得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1 張、簽注單4 張及現金960 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簡易案件之上訴由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辦理,如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逕依第一審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參照)。
三、經查:原審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涉犯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等罪,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3 萬元,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前之103 年5 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及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960 號卷第22、26、27頁),原審就此未予審酌,遽為被告有罪實體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將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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