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067,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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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9號、第206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廖錦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查被告廖錦義因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嗣後本院已然開立釋票釋放被告,迄於民國103年7月20日便已非受羈押之狀態,現下被告既處自由未遭本院繼續羈押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曾向本院一再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至今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所有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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