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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勝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O二一五一九六七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著有規定;
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
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0 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5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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