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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4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
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1 月24日,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3 年1 月24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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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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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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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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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9 月20日凌晨│102 年9 月19日晚間│102 年10月25日下午│
│ │3 時45分許為警查獲│11時許 │某時許 │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 │ │
│ │內某時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
│ │第4080號 │第4080號 │第45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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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8│102 年度審訴字第18│102 年度審訴字第20│
│ │ │21號 │21號 │03號 │
│ ├───┼─────────┼─────────┼─────────┤
│事實審│ 判決 │103年1 月24日 │103年1 月24日 │103年3 月12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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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判 決│ 確定 │103年1 月24日 │103年1 月24日 │103年4 月10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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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1 、2 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 │
│ │字第12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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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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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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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25日下午│ │ │
│ │2 時30分許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 │ │
│ │第45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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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20│ │ │
│ │ │03號 │ │ │
│ ├───┼─────────┼─────────┼─────────┤
│事實審│ 判決 │103年3 月12日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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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同上 │ │ │
│ │ │ │ │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 │ │
│ │ │ │ │ │
│ ├───┼─────────┼─────────┼─────────┤
│判 決│ 確定 │103年4 月10日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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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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