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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沛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沛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沛倫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受刑人蔣沛倫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蔣沛倫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2 年9 月19日,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2 年9 月1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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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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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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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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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102年1月7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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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訴)機關│署102年度偵緝字第571│署102年度偵緝字第571│署102年度偵緝字第571│
│年度及案│、572、573號 │、572、573號 │、572、573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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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2年9月3日 │102年9月3日 │102年9月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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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 │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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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02年9月19日 │102年9月19日 │102年9月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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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至3號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6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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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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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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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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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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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訴)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19557│
│年度及案│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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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10號│
│實│ │ │
│審├──┼──────────┤
│ │判決│103年4月3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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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10號│
│決│ │ │
│ ├──┼──────────┤
│ │確定│103年5月5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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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執字第9133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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