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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崔金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金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崔金貴犯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崔金貴因犯傷害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000 元及2,000 元,分別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及102 年12月22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
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3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居所,經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詎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茲因具保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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