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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閔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六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至9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國閔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6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至9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2 年4 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2 年2 月8 日,係在102 年4 月17日之前;
再如附表編號6-9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3 年5 月16日。
是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均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國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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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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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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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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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18日 │101年8月18日 │10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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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641、│101 年度毒偵字第3641、│101 年度毒偵字第3641、│
│ 查 │ │4991 號 │4991 號 │49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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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
│ 實 │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年3月15日 │102年3月15日 │1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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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
│ 決 │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7日 │102年4月17日 │102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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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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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 │1-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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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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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10公克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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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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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30日 │102年2月8日 │102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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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641、│102年度偵字第12730 號 │102年度偵字第12730 號 │
│ │ │4991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 年度毒偵字第1047│
│ │ │ │、3729、3915號 │、3729、39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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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
│ 實 │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年3月15日 │103年3月19日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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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
│ │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7日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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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 │ │5-9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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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10公克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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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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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14日 │102年9月3日 │102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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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12730 號 │102年度偵字第12730 號 │102年度偵字第12730 號 │
│ │ │、102 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 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 年度毒偵字第1047│
│ │ │、3729、3915號 │、3729、3915號 │、3729、391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9日 │103年3月19日 │103年3月19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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