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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瓊瑶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瓊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考之受刑人曾瓊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嗣定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已執行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7月11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12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同年1月31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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