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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翊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翊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翊君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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