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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依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依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戴依婷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6 月確定;
㈢上開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4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㈠、㈢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並於103 年7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3 月9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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