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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富
具 保 人 林長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長江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宏富(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刑保工字第332 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48罪)、有期徒刑2 年8 月(共9 罪),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62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聲請人曾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4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到案,受刑人未到案,聲請人復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於103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亦未按時到案,且聲請人依法前往受刑人位在桃園縣蘆竹鄉○○村○○00號(戶籍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路0段000 號0 樓000 室(居所)拘提,仍無所獲,聲請人並於103 年7 月15日以103 年桃檢兆執新緝字3162號發布通緝受刑人在案等情,有本院101 年11月1 日出具之101 刑保工字第332 號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4844號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之戶役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佐,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所獲,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院審核上情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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