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山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犯行後,修正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 月1日施行,另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就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規定係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故就本案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就比較之結果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茲就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二)又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考量刑法第50條規定之修正目的係在於保障人民之自由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再者,縱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綜上,刑法第51條規定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而刑法第50條規定之比較結果,則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合併刑度未逾有期徒刑20年,故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俱無不利,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本件應整體適用修正後現行刑法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林明山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並均經減刑如附表所示,皆已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103 年7 月9 日出具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
又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3 年度聲減字第4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