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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樓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保護套參拾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2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HELLO KITTY 」手機保護套3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樓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手機保護套31件,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郭樓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36頁),並有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比對報告、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7 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等件(見偵卷第25頁至第28頁)在卷可參。
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手機保護套31件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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