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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15號、101年度偵字第23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306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又被告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爰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 年 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346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3060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 年5 月8 日檢紀慧字第0000000000號駁回再議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報告書等件附卷供參,經本院核閱無誤。
又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布拜里公司、香奈兒公司、瑞奇蒙國際公司、沛納海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照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宣告沒收,惟此乃職權沒收規定,與本件扣案物係專科沒收之物沒收時所應依據之規定容有未洽,聲請人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遭侵害商標 │ 商品名稱 │數量│ 權利人 │
├──┼───────┼───────┼──┼─────┤
│ 1 │LOUIS VUITTON │皮包 │ 2 │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
│ 2 │LOUIS VUITTON │手拿包 │ 2 │公司 │
├──┼───────┼───────┼──┼─────┘
│ 3 │HERMES │手拿包 │ 2 │法商埃爾梅│
├──┼───────┼───────┼──┤斯國際公司│
│ 4 │HERMES │皮帶 │ 2 │ │
├──┼───────┼───────┼──┤ │
│ 5 │HERMES │手機套 │ 5 │ │
├──┼───────┼───────┼──┼─────┤
│ 6 │BURBERRY │手拿包 │ 1 │英商布拜里│
│ │ │ │ │公司 │
├──┼───────┼───────┼──┼─────┤
│ 7 │CHANNEL │手錶 │ 1 │法商香奈兒│
│ │-D.M.98005 │ │ │公司 │
├──┼───────┼───────┼──┤ │
│ 8 │CHANNEL │手錶 │ 1 │ │
│ │-D.M.66699 │ │ │ │
├──┼───────┼───────┼──┼─────┤
│ 9 │IWC │手錶 │ 1 │瑞士商瑞奇│
│ │-0000000 │ │ │蒙國際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10 │LUMINOR │手錶 │ 1 │瑞士商沛納│
│ │PANERAI │ │ │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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