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鄧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3 年4 月21日,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鄧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4日 │102年11月14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88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888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3月28日 │103年3月28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21日 │103年4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