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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諶慶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諶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諶慶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 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3 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 月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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