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968,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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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昱豪前因犯妨害兵役、肇事逃逸、轉讓第三級毒品、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 年3 月19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1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9 月2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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