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971,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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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又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又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又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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