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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易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易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易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已於103 年7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
又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2 年7 月1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2月9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1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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