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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福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福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福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7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福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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