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991,201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麗芳
具 保 人 陳萱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萱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萱茹因被告黃麗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陳萱茹因被告黃麗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無著,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並遭發布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