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芃亘(原名陳秋婕)
受 刑 人 黃馨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芃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芃亘(原名陳秋婕)因受刑人即被告黃馨慧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馨慧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芃亘於民國98年10月2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6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該罪刑並與受刑人另犯詐欺案件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復於103 年2 月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本院98刑保工字第345 號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拘票及報告書3 份、臺灣桃園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2月7 日桃檢秋執庚緝字第458 號通緝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至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又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陳芃亘應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由管理委員會受僱人黃瑞卿收受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可證,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