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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壁煊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38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李壁煊明知白鳳丸、雲南白藥、牛黃解毒片、保心安膏、活絡油、壯骨麝香止痛膏等大陸藥品,須經申請中華民國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如未經申請核准並發給藥品許可證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利用赴臺灣訪友之機會,以行李夾帶入境之方式,未經核准即擅自輸入從香港所購買如附表所示未經申請核准輸入並發給藥品許可證之藥物一批。
嗣李壁煊攜帶上開禁藥,於民國89年6 月15日搭乘日亞航空206 班機入境欲由中正國際機場通關入境時,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檢查行李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
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嫌等語。
二、㈠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82條第1項法定刑由「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藥事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是自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庭會議決議意旨)。
㈡又被告李壁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同自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
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
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本件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依據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被告被訴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嫌,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行為時為89年6 月15日,追訴權時效即應自斯時起算。
經檢察官於89年9 月13日開始偵查後,於90年3 月21日提起公訴,而於90年4 月10日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核對前揭卷宗無訛,復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上所載收案戳章、起訴書、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證。
惟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1年1 月29日發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亦有本院通緝書存卷可按。
㈡被告涉犯上開之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
再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之期間,即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 分之1 (2 年6 月),故追訴權時效期間合計為12年6 月。
本件自89年9 月13日開始偵查日起至檢察官於90年3 月21日偵查終結止,以及自90年4 月10日繫屬本院日起至91年1 月29日本院發佈通緝日止,分別為實施偵查及審判之期間,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部分期間亦應予以加計。
㈢綜上,本件追訴權之時效,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被告89年6 月15日行為終了時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期間12年6 月及上開已實施偵查、審判之期間,本件追訴權時效顯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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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 觀 │數 量 │產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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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鳳丸 │ 194個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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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南白藥 │ 67盒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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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牛黃解毒片 │ 29盒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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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心安膏 │ 49打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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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活絡油 │ 46罐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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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紅骨麝香止痛膏│ 970片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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