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119,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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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劉宇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宇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宇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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