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222,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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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度訴字第304號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莫順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359 號、第25288 號),暨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7039號、第9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莫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胡莫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記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之罪,次數高達115 次,刑責極鉅,且有通緝到案之事實,被告顯有匿責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其犯罪次數及刑責之重大,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5 月1 日、7 月1 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 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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